武汉何艳持续维权 区教育局实施经济迫害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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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何艳持续维权 区教育局实施经济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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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武汉市东西湖区法轮功学员何艳遭非法监控、传唤、拘留,一直持续维权,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全校其他教职员工都补发了二零二五年正常晋升的工资,在没有被任何人提前告知的情况下,二零二五年正常晋升的工资却未补发给何艳。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何艳给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和《依法按时补发晋升工资的申请书》;给武汉市教育局邮寄了履职申请,申请事项:依法责令东西湖区教育局按时补发申请人二零二五年晋升的工资。

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依法公开未告知法律依据、未经法律程序就直接不补晋升的工资的合法依据;2.依法公开未告知法律依据、未经法律程序就直接不补晋升的工资的职权依据;3.依法公开未告知法律依据、未经法律程序就直接不补晋升的工资的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何艳同时向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武汉市监察委等邮寄了控告书,控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局长许泽勇。控告事项: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2、依法发放控告人2024年10月—12月的绩效奖金2万元人民币。3、依法补发控告人正常晋升的工资。

何艳今年49岁,她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中的音乐教师,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汗斑”(后背、肩部长的白色斑块)奇迹消失了,皮肤恢复了正常。她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为人谦和,对工作认真负责,学生们对她评价很好。然而因她坚持真、善、忍信仰,二十多年来,她经常遭中共人员骚扰、抄家、绑架,几次被劫持到洗脑班迫害,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劳教一年。

一、非法拘留 非法抄家 非法监控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何艳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吴家山街派出所)以利用邪教危害社会为由非法传唤、行政拘留,并于十二月一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疫情,当天没有执行。由于派出所办案警察办案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性违法,涉嫌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等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何艳向东西湖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为违法;并责令东西湖区公安分局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复议机关接收满60天,却不予答复,何艳提起诉讼。

但是依法维权并没有遏制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何艳被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强制劫持执行非法行政拘留15天。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非法拘留结束,何艳又被两名吴家山街派出所的人强行推进警车,劫持到吴家山街派出所。期间有一人拿着没有公安局长签字的几乎空白的搜查证,到何艳家非法“搜查”,非法“搜查”实在找不到所谓的犯罪证据,就将家中新买的电脑主机抢劫走了。

后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威胁回去后对何艳实施社区监控、全网监控等,被非法拘禁约三个多小时后,何艳才回到家。此后,何艳一直被中共各类人员非法跟踪、监控等。

为了给家人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维护自己的合法诉讼权益。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艳向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和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邮寄了要求保护人身权益的申请,要求依法追究非法监控者、跟踪者及指使者的法律责任等。

同天,何艳还向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公安部分别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依法行政复议、行政起诉,并依法行使控告权。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何艳控告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涉嫌刑事犯罪。此后,何艳遭警察登门骚扰。

何艳持续维权,相关诉求不但没得到解决,相反无数次被学校领导、东西湖区教育局相关人员谈话,警察、国保等人员两次到何艳工作的学校找她谈话。

二、依法维权被非法扣绩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何艳工作的学校财会室接到东西湖区教育局电话,后何艳被学校领导口头告知,二零二四年十至十二月的绩效二万元可能不会发放给她,原因一是何艳炼法轮功,二是她到处寄信。

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所有教职员工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的绩效奖金二万元全部到账。唯独没发放何艳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的绩效奖金。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何艳向东西湖区教育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并向东西湖区政府邮寄了《申诉书》。信息公开申请要求:(1)公开扣发申请人三个月绩效奖金的法律依据;(2)公开扣发申请人三个月绩效奖金的事实和理由;(3)公开决定扣发申请人三个月绩效奖金的决策人员姓名、职务。《申诉书》申诉事项要求:依法发放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绩效奖金二万元人民币。

针对各部门的渎职不回复,何艳陆续向武汉市政府、武汉市教育局,湖北省政府、湖北省教育厅,国务院、教育部等层层提起履职申请、信息公开申请、申诉书等,并依法行政复议、行政起诉。

三、针对非法拘留写法律意见书

何艳被有关领导领导告知,凭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以处分她。因此针对非法拘留,二零二五年二月,何艳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作为附件附在了所有法律文书中。法律意见书中指出:证据要讲究“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无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都如此。一份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有效证据,必须同时具备这三项“品格”。而本案的所谓证据根本就不具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资格。

本案中,办案警察“办案”的整个过程让人看到的却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滥用职权对当事人实施非法行政拘留的一整套流程,恰恰证明了警察在违法犯罪。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四、向全国人大提法释〔2017〕3号文件审查建议

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何艳向全国人大邮寄了法释〔2017〕3号审查建议,即:《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高适用刑法第三百条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的法律文书。在法释〔2017〕3号审查建议中,列出了被审查对象存在《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描述的多种违法情形:

1.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公民维护信仰的表达权是宪法赋予的,被审查对象却将其列为犯罪行为,严重违反宪法)
2.违反立法法第八条,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被审查对象虽自称是应用刑法第300条解释,所描述的行为和刑法第300条无关,是在违法创制犯罪和刑罚;被审查对象之第十五条将“认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超出《刑事诉讼法》所列八大证据范围)
3.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被审查对象之第十五条授权地市级公安机关认定“邪教宣传品”,属于违法设定国家机关权力)
4.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被审查对象之第十五条授权地市级公安机关认定“邪教宣传品”,属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许可地市级公安机关具备认定邪教宣传品的司法鉴定资格)
5.与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规定;(被审查对象所列犯罪行为表现,与刑法第300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没有任何关联性,被审查对象严重违反刑法第300条的立法目的、原则、本意)
6.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无权对公安机关设定权力和职责,被审查对象之第十五条明显属于越权)
7.违背法定程序;(被审查对象第十五条既然涉及对公安机关设定权力和职责,该规范性文件理应由两高与公安部联署方合乎制定程序)

在被审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具体描述与理由中,具体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1、〔2017〕3号文件对“邪教组织”定义违反宪法且同宪法相抵触
2、〔2017〕3号文件对刑法第三百条立法目的、原则、原意的歪曲
3、〔2017〕3号文件违反了上位法《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4、〔2017〕3号文件对“邪教宣传品”认定的荒谬性

法释〔2017〕3号审查建议最后写着:

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江泽民以一己之私,悍然发动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在对法轮功二十几年来的迫害中,每个中国人都被拉入其中,几乎人人都扮演了不同的参与角色,甚至在无知中参与迫害。同时,这场迫害对中国社会造成了道德、法制、经济、民风等方面的全面崩溃。

可以说,正是两高关于刑法第三百条的多个司法解释误导、怂恿、放纵、胁迫司法人员破坏刑法三百条的正常、正确实施,使众多司法人员沦为江泽民破坏刑法第三百条实施的共犯。对于以法律实践为终身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和所有司法工作者们,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两高针对刑法第三百条所作出的司法解释,违反宪法,违背、歪曲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原则与本意,这种下位法严重抵触上位法的做法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但两高的违法行为却一直未得到制止和改变。

基于以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启动对两高做出的法释〔2017〕3号司法文件进行审查,以便及时撤销这个非法文件,并结束这场长达二十多年的对正信和好人的迫害。

五、向东西湖区政法委申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持续走法律维权的过程中,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何艳被学校领导告知: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给学校发了一个函,要学校“从政治上”对何艳2024年的师德等重新进行考核。该函的大概内容是,何艳被非法拘留,然后一直在到处寄信,二零零几年何艳有年终考核是待定的状态(可能是何艳被非法劳教、非法被关洗脑班期间,年终考核学校没评价)。还说何艳在东西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了什么违规的内容(何艳指出这是造假,她从来没在区政府网站上发过任何文字)。还有何艳去过区教育局信访等。总之就是这些所谓的“理由”,要迫使学校重新评定。

何艳对学校相关领导说,不论是从工作上还是政治上,她都没有任何问题,因派出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拘留,所以她才走法律程序的,这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2024年学校对她的师德考核为合格,也是根据事实作出的评价,如果重新评定不符合事实的话,不仅之前的法律程序她还继续走,而且她还要对学校走法律程序的,那时会配合控告,可能学校开会研究决定的领导层她都会写在控告书里的。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何艳又被学校领导问:能不能不寄,能不能少寄?她说,原因不在我这里,要想解决问题很简单,撤销对我的非法拘留、撤销非法监控等措施。学校领导还说:法轮功就是某教,要听上面的决定。何艳问:能拿出法律依据吗?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三日,何艳给武汉市东西湖区政法委相关领导邮寄了《请东西湖区政法委领导主持公道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申请书》。在申请事项中写着:请求有关部门协调行政司法机关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撤销对申请人的非法行政拘留;2、撤销对申请人的非法监控;3、依法发放2024年10月—12月绩效奖金2万元人民币;4、依法撤销东西湖区教育局要求吴家山第四中学对申请人重新考核的来函。

该申请的事实与理由中写道:“政治”到底是什么?仅仅是手握权力者的个人意志吗?当然不是。“政治”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就是违宪违法的政治。我国一直倡导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所以国家主席带领官员们向《宪法》宣誓。 任何政治、任何命令、任何决策必须合法,这是原则。作为公民“服从”合法的政治,不能听从违法的政治。如果听从和执行违法的政治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一个是教唆犯,另一个就是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所以《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执行命令,身不由己”也许能作为一时的“借口”,达到自身暂时的安全。但盲目的执行违法的命令,“今天的荣誉,可能就是明天的罪证”。因为违法的政治往往“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是变来变去的。当罪责来临面临清算时,没有哪个“上级”会为盲目执行命令者承担责任,结果还是会被法律制裁!

何艳恳请东西湖区政法委领导能够协调各部门及时制止滥用职权的行为,也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制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六、控告所有渎职的部门人员

何艳依法层层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层层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依法层层提起控告。但是各部门对何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行政复议,均渎职不予答复;向相关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渎职不予立案受理;向武汉市中院、湖北省高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逐级递交起诉状要求责令下级法院受理或者自行受理行政诉讼,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等仅仅是将行政诉讼逐级移送到了区法院,均渎职未责令下级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也未自行受理行政诉讼,有的法院以“行政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为借口渎职不受理。

相关的检察院大多渎职不回复行政诉讼监督申请,有的检察院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为借口渎职不受理监督。

何艳邮寄给相关区检察院、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最高检的控告状,均渎职未受理,有的也只是被层层移送到下级检察院。有的检察院以“涉及到法轮功”为借口渎职不回复。

二零二五年五月,何艳给相关部门邮寄控告书,控告所有渎职的部门人员。控告事项: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渎职的法律责任。2、依法受理控告人的行政起诉。3、依法受理控告人的所有控告。4、责令相关检察院依法对相关法院立案庭接收起诉书后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出具检察建议。5、责令相关检察院依法对相关法院立案庭既不接收起诉书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出具检察建议。

被控告人有: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所长李智、原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周文化、武汉市东西湖区司法局局长郭捍卫、武汉市东西湖区区长周明、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殷璇、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院长杨丹、原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检察长周罡、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马佳、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院长严树华、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检察官林晓红、原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检察长魏号国、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唐培森、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院长邢勇、原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匡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史法官、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王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靳学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张玉鲲、武汉市武昌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刘言、武汉市武昌区法院院长邓永清、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检察长赵慧、武汉市中级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熊青、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太平、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彭胜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黄锋、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武汉市公安局局长董煜华、武汉市司法局局长穆书芹、武汉市市长盛阅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熊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守安、湖北省宣传部反非法反违禁处处长李府平、湖北省宣传部部长琚朝晖、湖北省公安厅厅长徐文海、湖北省司法厅厅长杨军、原湖北省省长王忠林、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公安部部长王小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

七、持续维权 区教育局违法不补正常晋升工资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何艳工作的学校校务平台发了二零二五年六月工资发放明细的通知:1、6月工资,扣除之前发放预发工资4万个税××元。2、补发1-5月工资正常晋升。3、预发工资2万。

六月十二日当天,何艳手机收到2条短信。短信显示,六月十二日学校只发了何艳两笔钱。1.预发工资2万;2.扣除之前发放预发工资4万个税1080元后的未正常晋升的工资。也就是二零二五年1-5月正常晋升的工资没补给何艳,二零二五六月的工资也没有加上正常晋升的工资。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事先竟没有任何人告知她不补晋升工资的事情。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何艳问了本校出纳:补发二零二五年1-5月正常晋升的工资,是有的教师有,有的教师没有吗?出纳回答说:你的没有。她接着问:二零二五年六月后正常晋升的工资我有没有?回答说:没有。是什么原因?出纳让何艳问校办的教师。何艳打电话问了校办的教师,也问了学校的几位领导,都不知原因。只被告知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没有把她的二零二五年正常晋升的工资拨给学校。

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在未告知法律依据、未经法律程序就直接不补晋升的工资,这是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何艳给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和《依法按时补发晋升工资的申请书》,给武汉市教育局邮寄了履职申请,同时向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武汉市监察委等邮寄了控告书,控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局长许泽勇。控告事项: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2、依法发放控告人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二月的绩效奖金2万元人民币。3、依法补发控告人正常晋升的工资。

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张柏路48号 区号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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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教育局书记、局长:许泽勇18672960813 副局长:郭铁华13995576905 副局长:蔡朝晖13517276831 副主任督学:陈良俊027-83216635(办)
王丹:区教育局副局长13707163366 027-83216646、83292558
副局长:李行铜:83898507(办)--13971665665 调研员:张峰83090912-13871020589 招办:83891824 李建民83216636(办)-13971081068 张显辉(书记)83216641(办)—13871010566 周建明-13607183789 纪委书记:朱敢生83216636(办)—13971230328 监审科:李保林83211343 83216640(办) 83218955(招办) 李欣83892293(办)—13797083137 张小平13871155806 办公室副主任:王磊 沈开洪13971160252 刘苏祎13971371618 陈志军15902783660 胡富华13667222733 张寿平83081513(办)—13871181108 周凌83891152(办)—13871101899 区云83228955-15927235986 向少刚83215110(办)—15927286878何学斌13971603383 王文洪15271848621 张玉枝15907118827 张静18171159922 冯霞15327325417 胡新生13627282505 王秀斌83225980(办)—15927216898 刘忠君15071052929 刘利红15927235706 李加负13207195939 胡德菊13419681309 程良83210566(办)—18971422900 甘长春15972205798 杨玉玲13971662510 魏青13995688447 周丽萍18971240347 唐传英83081513(办)—18108631832 夏萍15347051738 熊复员83210566(办)—18971664611 孙军花83087971(办)—13125082245 陈琦13659861972 曾翼13007135275 叶瑞烽15202744995(旧15202728001) 秦卫文15827070335 万亚敏13986033429 闫素梅13971272507 江贤利13507123944 教工科8389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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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83216642(内) 83217258(外)治安大队:吴俊13971212257 胡勇13871361122 朱红旗:83216329(办)-13871098148 李菊桥13659867343 李洪发18071030428王杉杉18271873878 李颖18502701082 周俊勇13627277061
李刚83216673(办)—13995676577 陈冲83216329(办)—13886045725
周超15071100162 何学涛13638609399 袁巍13971662728 李建13886014626 林永宝13995587973 刘直阳13886041516 其它:13517266217 15071156566 13871085815 教育督导办公室:李世和027-83216649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83216647 其它:027-83216645 83211345 83216641 83214675 83216651 83216672 62562745 83894131 83248200 83898507 黄军83219783-812 李旭娜83068323 林志刚18995544550招办:83218955(办) 张新山13886150825 高勇13638603503 黄养红13396066063陈先平13517255935 欧阳邵薇13387656790 乐朝晖13072771717 李洋 庄爱斌 孙琳 陶胜 彭思 李秀峰 龙文莉15907143306 杨国高15327219959 张小平13871155806 黄屏艳13886157057 普教科负责人:周冰13971658311 汪德学13995585706 徐兵13986069068 钱丝13377887388 张媛13517266217 王彦15107118058 吴璇15107130039 李巧华13277967426 黄军13125121402 闵霞13554143120 秦卫文15827070335 张池13607107768 林嘉13971437058 黄国强13871303678 许良利13986092560 毕剑平15972983589 黄文革13517235101 王晓静13986092560 谭杰13986036423 戴福生13871303678 陈砚武18672347372 邹雄杰18871863145 朱卫国13971211262 曹琦15392928358 毛兆欢18627847585 聂晶13387544350 田萍18707178694 张苗13554011987 林秋萍13554458840 张果13100679860 刘思思13545877362 张华13871047810 袁琼15927226014 易丽萍15994251107 秦艳萍13971584793 李紫筠18771025106 熊绍圆15994293205 李建军15071107532 王霜13657230093 何春燕13476851156 张芳13545878665 陈冲13886045725 袁芳18162706581 彭月18672307225 刘野15871447025 谢霞13469990366 常笑18771020941 李旭娜18736069502 谭晨13971238352 王翔13659866513 陈晏庆13986217219 高范祥13871171618 张桂林13871299508 史汉霞13517111060 刘姝琳13628679145 汤帆13545257620 严雅丽15007175726 曾平芳13437198123 王俊人17671457136 杨俊琛13627281018 常爱华15391526986 耿慧娟13476011376 张建17771829409 黄尧菲 13995619845 刘静13971183159 彭凤13995587501 陈紫怡18802789171 胡婷18202745266 褚梦娇13507294261 梁敬13667140200 刘姝琳13628679145 代立芬18271766889 李艳辉 鲍婉婷18986191645 、13886055286 蔡丹13995674898

武汉市教育局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25号 区号027 邮编430000
武汉市教育局书记、局长:李超
副局长:刘永生、张念强、陈磊、朱俊
巡视员:王池富
幼儿园入园政策咨询65608465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咨询65600116
节假日:85877457、65608407 补课投诉65608471 收费投诉65608550 基础教育处65608503 高等教育处85617266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65608589 教师工作处65608497 财务处65608448发展规划处65608472
政策法规处:65608475
宣传部:65608491(65608507)
组织部65608501
党政办公室85617530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65608466
督导办85617764安全管理处65608583机关党委65608451
传真027-65608452 027-65608449、027-85877457

教研室:孙超15268121672 其它027-63373051、85668622、85659260、85658157、65608593
办公室:027-85877357 值班室:027-65608407 信访室:65608435 宣传部:65608455 组织部(统战部):65608601 政策法规处:65608475 成教处:65608446 --65608589 大师处:65608593 学前处:65608471 审计处:65608472 社会力量办学处:65608586 体卫艺处:65608466

纪委:65608550--65608496 机关党委:65608451 督导处:65608489
语委办:65608432 --82821651 工会:65608507 老干处:65608501 教电:85600750
叶曦18971088836 赵辉萍13098870065 李洪生13995532699冯农13329722666 何美华13507168075 蔡艳萍13377876677 李晶晶13085165339 蒋露运13871322891 田兰13657283087王建中85658110-13871589280王江13886071508 龚荔13707185593 施学君13367271323 鲍莉君13554151962 黎美东13971109178 张维嘉15171434563 白源13135677199 陈辉15327190090 钱宏丽15807169576 张盼盼15007142097段桂洁13886088986 黄晨18627112603 刘文嵩18162571696 曾颖枫18062441588 王晨洁19971739793 魏礼飞18907118577胡学毅18062133859 秦盛荣13886177100 胡荣才13971262333洪爱增18717106612 何文静18007140896 周童18186122460 张家学13037169627 杨恩13687262015 黄雅茹15327201057 梁红霞15327290912 李梅13986252584 刘会平13720265003 平先原18717106821 王雨莳15607191271 姜亮13437122990 朱琳媛13871295921 余小玲15327176033 王伟15827375167付斌17786459227 曾洁13377871953 张文艳13545359892 黄莉媛13545169515 陶元香18086086527 吕海13260686379李明18717106717 柳枫18986116317 陈坤13871043218 侯萱13307140842 李金晓13396040412 曾红志13343420751 朱冠庆13476842450 余广18062156732 孙祖兵18717106619 马志鹏13397106026 陈旭13277970380 肖青15327191896 王强13349901238 赵永平15377574671 彭苓18607149012 喻登科18062593916刘志勇17771797898 曾涛13554071480 陈爱萍18971162035 刘梦松13554171050 贺理明18717106799 李缤18717106851 曲静18717106809 肖琼13437184473何元斌13628626311 胡芳13545888016 陈宗明15927476775
冯坤15902760771 覃洪洲18971507086 龚炜13487097271 王建13349838298 刘芳讯15927044814 袁亚东13469960597 胡智超13476217024 何柳15871815407 贺桂梅18627005268 丁文刚18062025093 于婷婷15102777713 刘浩13476033580 陈曦13995699496 张雄建18717106770 刘坤18986191680 黄晗13971401455 韩璐18062133596 胡嵩13807164783 戴忠柱18986283477 曾洁13377871953 叶彩霞15071252498 雷震15907118041 张大为13871097441 瞿慧13296667679 姚翠平13397161479 廖腾飞13908653043 杜佳颖13277950236
丁洁13517195977 龚荔13707185593 曾颖枫18062441588 李小芬18507149507 郑师雨13657205494 梅苹18717106817 杨丽13277044638 李铮18871196696
王章鹏17371260071 向慧琳13971139206 刘桢13986276380 夏瑞13720191842 熊世达15271828686 尹志洪13871032548 严峰18627111602 范欢峰13317162516 张险峰15377677800 王钰斌18971507017 郑晓剑13098680063 潘登13163396563 袁野13545008879 张志琼13986150541 曾红志13343420751 马全站18717106613 贺晨18971551259 汪宇康18971257889
邢飞15327315590 戴涛18627749005 刘青15172493742

武汉市吴家山第四中学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中路407号
部份教师电话:
15207133408、13871208831、18813003799、13797002248、13225887050、18772992148、13477090796、15377688192、18238027928、17671663063、13080678535、18311524512、13657256738、15625115616、15926575604、15623111779、15272976350、18073063526、15536854491、18827361635、19947630537、15267533826、17550375312、15071053127、15072310211、15616704703、18971477729、18772293354、18800131730、15090973299、19937616185、17666598160、15875016854、13545162712、17396122513、13387534682、15835080578、13720289152、13125059013、15285061710、17396126875、18717177074、15864523060、18281867015、13872885500、18507186653、13657237934、15071237369、13971467815、16607204197、15223079938、15023058960、15070859762、19802146175、15171420161、15377543086、13770316570、17396173613、13554139762、、13343699748、13545036795、1871717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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