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副庭长刘英的罪行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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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副庭长刘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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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刑事庭副庭长刘英,女,1973年生,中共邪*-党员,1993年任咸安区法院书记员;1997年任刑事庭审判员,2000年开始审理刑事案件,至少八次以审判员、审判长的身份非法审理,枉判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她因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曾二次被湖北省中共高级法院记个人二等功。

以下是刘英参与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的部分犯罪事实:

1、黄彬(男,当时四十多岁,咸宁市咸安区交通局人事股股长)看到中共抹黑法轮功毒害世人,很多人被蒙骗,黄彬就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向世人传播法轮功真相救人,却被北京的国安特务利用电子科技手段非法跟踪、监视。北京国安伙同湖北省国安、咸宁市国安、咸宁市610、咸安区610和黄彬所在单位咸安区交通局邪*-书记兼局长但军民,二零零九年把黄彬绑架到看守所非法关押构陷,二零零九年十月,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诬判黄彬五年。黄彬不服诬判,依法向咸宁市中级法院上诉。但是,中共法院在邪恶的610的遥控下,仍然非法维持原判,黄彬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受尽凌辱。当时绑架责任人邹卫国、曾国华、黄顺安、但军民;法院审判长李拥军,审判员刘英,书记员熊萍。检察院起诉人胡爱玲、李文广。

2、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上午八点半左右,咸宁市建筑公司法轮功学员陶席珍在自己家中被市“610”头目姚雄、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刘红洲、国保支队长邹誉和温泉分局国保大队长刘宁、刘颖等十多人绑架。十一月十二日陶席珍被非法批捕后,国保人员把她的所谓的案卷移交给咸安区检察院,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案卷退回。但是,国保头目刘宁在找到十二位所谓的人证后,再次移交咸安区检察院,咸安区法院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非法开庭,只有她儿子和她老伴的哥哥和妹妹被允许旁听(陶席珍的老伴已不在世),她本人在法庭上,全部否定对方所编造的假证据。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咸安区法院到看守所对陶席珍非法宣判四年,没通知家属。陶席珍当天立即依法上诉。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陶席珍的上诉状已到咸宁市中级法院。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陶席珍被秘密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

责任人是:市610主任是涂斌,市政法委书记是陈树林,市610副主任姚雄、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刘红洲、市常务副市长吴晖、国保支队长邹誉和温泉分局国保大队长刘宁和刘颖;咸安区检察院检察长蒋志强、咸安区法院院长徐红兵、咸宁市检察院检察长罗继洲、咸宁市法院院长刘太平。咸安区检察院公诉人胡爱玲、李文广;咸安区法院审判长刘英、审判员林少坤、陪审员朱其秋、书记员李俊。

3、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轮功学员徐长虹(男,当时四十岁,咸宁市中心医院优秀药剂师)因依法写了控告江泽民的诉江状在上班单位被绑架,家人帮助给他聘请了唐天昊律师。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日,徐长虹的家人依法聘请的律师唐天昊去咸安看守所会见了徐长虹。徐长虹同意唐律师做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并签了字按了手印。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唐律师再次去案管中心依法查阅卷宗时,被告知说被解聘了,导致唐律师没有按时出庭做无罪辩护。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上午被咸安区法院二号法庭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徐长虹的家人拿到《刑事判决书》后,律师帮助他的家人写了份《上诉状》,交给了咸宁市中级法院诉讼窗口小陈(电话:0715-8158959)。小陈已经把上诉状寄往咸安区法院。咸宁市中级法院违法违宪,维持原判。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徐长虹被劫持到武汉洪山监狱分配站,后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这是打击报复。

当时公诉人是咸安区检察院张吉生;非法审理人员是咸安区检察院审判长林少坤、审判员刘英、陪审员杨剑、书记员李俊。咸安区法院院长是徐红兵,咸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是蒋志强,市610主任是涂斌,市政法委书记是吴晖。据查,徐长虹的这次被绑架迫害,是咸宁市副市长王汉桥直接指使造成的。

4、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点,法轮功学员张为卿(男,一九七九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毕业,精通法律)正常在咸宁市温泉谷酒店电脑机房内上班,被咸宁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邹誉、温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刘宁等人绑架,被非法关押到咸宁市看守所。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上午,咸安区法院对张为卿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注:中共才是邪教组织,才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罪魁祸首)进行非法开庭审理。在法庭上,精通法律的张为卿从法律角度详细讲述了《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法轮功根本不是邪教,并列举了相关法律文件,也提到了母亲郝慧敏被欺骗,公安警察张炜进行诱供的事实,并列出两个人证,一个物证,表明所有口供为非法证据。但法官没有采纳。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张为卿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中审判长落款是李拥军(已遭恶报多病缠身提前病退),审判员是刘英。咸安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无视张为卿拿出的证据,错用法律条文,枉法冤判了张为卿两年。

5、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早上,咸安区法轮功学员向德斌(男,当时五十多岁,原咸宁市咸安区方向机厂职工)在去上班的路上,被直接劫持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洗脑班迫害。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被转入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对向德斌非法庭审,但没有结果。向德斌仍然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咸安区看守所,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份被秘密判刑七年、敲诈勒索罚金一万元,被秘密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当时副庭长刘英任审判长负责非法审判向德斌,咸安区法院邪*-书记兼院长是张忠波,检察院检察长是蒋志强,政法委书记是程朝阳,610主任是程胜利,公安分局局长是卢卫军(已遭恶报被查)。

6、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点多,温泉区法轮功学员黄秋珍(女,原咸宁市卷烟厂退休职工,当时57岁)在自己家中遭岔路口派出所十多个警察绑架。二零一九年八月,黄秋珍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黄秋珍不服,立即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湖北省女子监狱迫害。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黄秋珍结束冤刑,被亲属接回家。当时她被迫害得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独子由于生活的压力无能力照顾母亲,只能把她送到养老院。黄秋珍的处境到了如此地步,当地邪恶还到养老院骚扰迫害她,禁止与法轮功学员接触。最终,黄秋珍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含冤离世,终年六十二岁。黄秋珍离世后,其家人给换衣服时,竟然发现黄秋珍的背部全部是深褐色的,似是中毒的迹象。

当时黄秋珍被非法判刑时,咸安区法院院长是张忠波,审判长是刘英,检察院检察长是蒋志强。

7、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咸安区法轮功学员张为卿(男,当时四十二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系毕业与其他几个法轮功学员结伴到汀泗镇的一个村子讲真相救人被绑架。丁晓兰和佘庆华被劫持到通山县看守所非法关押十五天后回家。张为卿被劫持到赤壁市看守所异地非法关押一个月,后被劫持到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由于在二零一七年五月张为卿在法庭上揭露过咸安区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这次就抓住一点不放,打击报复,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二一年八月张为卿被咸安区法院再次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两年,张为卿依法上诉被维持原判。当时副庭长刘英任审判长负责非法审判张为卿,咸安区法院邪*-书记兼院长是张忠波,检察院检察长是陈先明,政法委书记是程朝阳,610主任是程胜利。这是典型的打击报复。

8、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上午,咸安区法轮功学员丁晓兰(女,当时六十多岁,咸安镇医院退休职工)带着孙子外出讲真相救人时,被警察绑架,在永安派出所被非法关押了一夜;十一日早晨被劫持到咸安区拘留所非法关押五天后转刑事拘留,被非法批捕,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庭审,被冤判一年。当时副庭长刘英任审判长负责非法审判丁晓兰,咸安区法院邪*-书记兼院长是张忠波,检察院检察长是陈先明,政法委书记是程朝阳,610主任是程胜利。

刘英从任刑事审判员、审判长、刑事副庭长以来,二十多年一直参与迫害法轮功,犯下了累累罪恶。她身边的法官李拥军(女)也是如此,李拥军遭了恶报,多病缠身;刘英还不醒悟,一意孤行,她枉判法轮功学员立下的所谓“功绩”,就是她将来通往地狱的通行证。真心希望刘英能醒悟,用实际行动赎罪,能拥有未来。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刑事庭副庭长刘英
手机号18007241292
电话:0715-8322545
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09号咸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43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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