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入室绑架关押、非法边控
二零二一年,开封市顺河区一名法轮功学员被跟踪时曾经到蔡巧玲住处串门,六月三十日中午,蔡巧玲下班回到开封市鼓楼区租住处,被开封市顺河区国保大队跨区绑架,并非法拘留13天。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蔡巧玲到户口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出入境管理大厅办理护照,信息录入完毕后得知,被开封市顺河区公安局边控,一月二十六日到期。一月二十八日,蔡巧玲再次到通许县出入境管理大厅办理护照,被拒绝。一月二十九日,蔡巧玲到开封市市民之家办理,被告知在通许县已办理完毕并审核通过,到通许县完成缴费即可。二月二十二日,蔡巧玲到开封市示范区出入境大厅办理查询时得知:在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被通许县出入境大厅无理由限制出境,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到期。
四月份,蔡巧玲到通许县出入境大厅询问情况,工作人员支支吾吾说让到居住地办理。无奈,蔡巧玲找到纪检监察员说明情况,在纪检部门人员跟进下,出入境大厅管理人员张琳芳才不情愿的在电脑上查询,显示执行单位是通许县交通局,执行人是刘显锋(此人是交警队队长,根本不知此事),边控原因是“偷越边境”。在纪检部门人员追问下,张琳芳才说是通许县国保队长娄本飞指使她这样写的。
八月二日,边控期限结束后,蔡巧玲到通许县出入境再次办理护照,张琳芳撒谎说边控刚到期系统不能办,需要八月四日才可办理。九月初,蔡巧玲到开封市出入境管理局查询时得知:八月二日当天已经被通许县出入境大厅无理由无期限边控。
投诉、申请信息公开
二零二三年九月中旬,蔡巧玲向开封市政府投诉后,再次到出入境查询,被边控原因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的第二项: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由边控一年,执行人是蔡巧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所长白德彰。
蔡巧玲找到所长白德彰询问边控原因,白德彰说“因为你被拘留过“。蔡说“哪条法律规定拘留过就不能办护照”?所长又说“你出国会破坏政治稳定”,蔡问道:难道政治稳定是纸糊的吗?所长无语。副所长张晨阳说:“得解脱,写三书”。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违法要求,所谓的“三书”就是强迫要求公民放弃个人信仰,但是信仰自由、思想自由是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剥夺,更不能以公民存在信仰而剥夺办理护照和出入境的权利。
二零二三年十月蔡巧玲依法向通许县公安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
1、依法公开拒绝为申请人办理护照的法律依据;
2、依法公开拒绝为申请人办理护照的负责人姓名、职务;
3、认定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的第二项: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的依据;
4、依法公开通许县国保队长娄本飞指使出入境大厅管理人员张琳芳将申请人边控原因注明为“偷越边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5、依法公开通许县国保队长娄本飞指使出入境大厅管理人员张琳芳将申请人边控原因注明为“偷越边境”的职权依据;
6、依法公开申请人被无限期边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7、依法公开申请人被无限期边控的负责人姓名、职务。
8、公开针对申请人的《边控对象通书》。
通许县公安局渎职未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又将边控原因改为《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蔡巧玲依法到通许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通许县政府复议科人员渎职,没有任何答复。
二零二四年二月,蔡巧玲依法向通许县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要求法院判令通许县公安局对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答复。通许县法院立案庭人员渎职,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
二零二四年三月,蔡巧玲依法向通许县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检察院接收监督申请,承办人说三个月给答复,但至今仍未答复。
同时,蔡巧玲依法向开封市中级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中院推诿自己无管辖权,不接收诉状,又不责令基层法院受理此案。
控告、投诉相关人员渎职
鉴于开封市中院不立案又不责令县法院立案审理,蔡巧玲依法对县立案庭和中院立案庭庭长进行控告,要求相关部门对立案庭庭长的渎职行为进行追究法律责任。
二零二四年五月,蔡巧玲依法向河南省高级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高院立案庭人员推诿说:信息公开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蔡巧玲当场向其宣读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六项。其人又改口说:没有明确的诉求。蔡巧玲说:诉状上面写的很清楚,要求通许县公安局对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答复。此工作人员脸涨得通红,却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随后,蔡巧玲对河南省高院、中院、基层法院的立案庭渎职行为向最高法院投诉。最高院将投诉转至基层法院,至今仍未立案。
二零二四年七月,蔡巧玲向通许县公安局递交了“关于办理护照、解除边境控制的申请”,同时对通许县出入境大厅负责人张琳芳滥用职权的行为向公安部举报,随后张琳芳被撤职调离。
二零二四年八月初,蔡巧玲再次到通许县出入境管理大厅办理护照。在完全解控的情况下,出入境管理大厅人员李梦南仍然拒绝为其巧玲办理护照,并拒绝出具书面回执。
八月十三日,蔡到通许县公安局信访办,接访领导陆超明让申请人联系出入境大队长武光明解决此事,武光明接到电话得知事情原诿后,推诿说让找娄本飞,随后把蔡巧玲电话拉黑。娄本飞也不接听蔡巧玲的来电。
八月十九日,蔡巧玲再次到出入境,现任负责人刘洋称蔡再次被边控,边控原因是内部机密,不能外泄。蔡巧玲要求其当场查看系统信息是否属实,被拒绝。在追问下,刘洋在书上翻半天说按照《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让去找派出所所长白德彰或国保队长娄本飞,蔡要求刘洋出具函件,写明让去找白德彰和娄本飞两人什么事,遭刘洋拒绝。
面对蔡巧玲的追问,刘洋说不出是依据哪部法律、哪部行政法规规定的什么情形对蔡巧玲进行边控,就说:你去告我吧,把我告得调离此岗位。
随后,蔡巧玲向多部门控告通许县公安局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河南省公安厅向通许县公安局回复:解除蔡巧玲办理护照问题,为蔡巧玲办理护照。通许县公安局未执行。
二零二四年九月,蔡巧玲为了避免渎职行为的发生而导致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被终身追责,以及其上级领导因“重大决策领导负责制”而被终生追责,请通许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申请条例》依法公开申请内容:
1、依法公开拒绝为申请人办理护照的法律依据;
2、依法公开拒绝为申请人办理护照的负责人姓名、职务;
3、依法公开认定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的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的情形依据;
4、依法公开通许县出入境大队长武光明让申请人找国保队长娄本飞的职权依据;
5、依法公开通许县出入境负责人刘洋让申请人找派出所所长白德彰或国保队长娄本飞的职权依据;
6、依法公开禁止申请人出境属于内部机密的密级;
7、依法公开针对申请人的《边控对象通知书》。
通许县公安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渎职,未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蔡巧玲到通许县出入境大厅,负责人刘洋称对蔡巧玲的边境控制已撤销,办理护照需要找派出所所长白德彰开具“同意办理护照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蔡巧玲为了避免滥用职权的发生而导致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被终身追责,以及其上级领导因“重大决策领导负责制”而被终身追责,再次请通许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申请条例》依法公开申请内容:
1、依法公开拒绝为申请人办理护照的法律依据;
2、依法公开拒绝为申请人办理护照的负责人姓名、职务;
3、依法公开将申请人列入重点人口的法律依据;
4、依法公开将申请人列入重点人口的事实依据;
5、依法公开将申请人列入重点人口负责人姓名、职务;
6、依法公开通许县出入境负责人刘洋让申请人找派出所所长白德彰开具“同意办理护照证明”的法律依据;
7、依法公开通许县出入境负责人刘洋让申请人找派出所所长白德彰开具“同意办理护照证明”的职权依据;
8、依法公开《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内容;
9、依法公开通许县出入境负责人武光明和刘洋的司法考核成绩。
通许县公安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渎职,未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蔡巧玲对通许县出入境大厅滥用职权的行为向开封市出入境管理局投诉,第一次,通许县出入境大队队长武光明回复开封市领导说:蔡巧玲因有未了结的民事官司而不能出境。蔡巧玲对答复结果不服,再次到开封市出入境管理局投诉。接待领导现场打武电话给武光明,并说蔡巧玲现在就在这里,现在已经解控了,不办理护照是要承担责任的。武光明见谎言被揭穿,结结巴巴说:蔡巧玲是×教人员不能出境。领导说:属于不能出境人员,把法律条文写清楚,恢复在控状态。武光明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听说是机密文件,不让看。领导说:可以把机密文件文号要过来写上。
二零二五年一月,经查询得知,蔡巧玲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再次被通许县出入境边控,理由是“因修炼法轮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的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处理。
蔡巧玲为了避免渎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而导致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被终身追责,以及其上级领导因“重大决策领导负责制”而被终身追责,再次请通许县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申请条例》依法公开申请内容:
1.依法公开对申请人二零二三~二零二四年期间3次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行为的法律依据;
2.依法公开对申请人二零二三~二零二四年期间3次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3.依法公开修炼法轮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的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的合法依据;
4.依法公开认定修炼法轮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的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的负责人姓名、职务;
5.依法公开针对申请人的《边控对象通知书》。
通许县公安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渎职,未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通许县出入境大厅人员仍然拒绝为蔡巧玲办理护照,并拒绝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及相关依据。
二零二五年二月,蔡巧玲再次到通许县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立案庭庭长以“这个案件比较特殊,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而拒绝立案,但却说不出不符合什么立案的哪个条件。
二零二五年六月,蔡巧玲再次到通许县检察院询问控告案件的进展情况时得知:二零二五年三月,已将所有与该案有关的资料文件全部转给被控告人之一(国保大队队长娄本飞),并拒绝告知作此决定的责任人姓名。随后,蔡巧玲对通许县检察院检察长邹浩进行控告。
至今,蔡巧玲依然走在维权的路上。
《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请求第三人责令被告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依法作出答复或者第三人直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